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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2020-06-29 劳动实务

鹏鹏原来是一个踩人力三轮车的,由于年纪大了,身体吃不消,鹏鹏打算找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谋生。在一次骑三轮车的过程中,他看到有一家公司的门口张贴了一张招聘启事,上面的内容是招聘保安。鹏鹏心想,自己没什么文化,保安要求低,又不是很累,所以第二天他就去该公司应聘了。应聘之后觉得工资待遇不错,鹏鹏就开始上班了。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告诉鹏鹏,他做的保安工作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只上白班,每天工作8小时,主要工作是负责维护管辖内治安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主管安排他的其他工作,没有保险,工资按月结。他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的指挥和工作安排。有一次,公司采购的一批物料进厂,由于人手不够,公司管理人员要求鹏鹏一起卸货。在卸货过程中,鹏鹏不慎被物料砸伤了脚,造成了骨裂,花费了医疗费3000元。

等鹏鹏伤愈后,他赶紧回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已经被公司解聘。鹏鹏找人事部的人理论,人事部的人表示鹏鹏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可以随时解聘他,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而且鹏鹏没有把工作做好,给公司添麻烦了。听了人事部负责人的话后,鹏鹏不知道他们说的是否正确?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鹏鹏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鹏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鹏鹏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鹏鹏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鹏鹏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相应的,鹏鹏应当享有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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