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认定职业病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0-07-15 劳动实务

菲菲是一家电气公司的业务部职员,平时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很大,而且上班的时候,每天坐在电脑前的时间都超过8小时。菲菲由于久坐,经常腰酸背痛,肩颈疼痛,并且最近发现腰间盘突出,询问医生之后,医生告知她是由于久坐导致的。菲菲认为自己是因为上班久坐才导致腰间盘突出的,所以这应该算是职业病。请问,菲菲的想法正确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点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我们在打工过程中,那些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均属于职业病危险作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那么我们劳动者应当怎样判断自己所得的到底是不是职业病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自己是否与所在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自己所患的疾病是不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则不属于职业病3.自己所患的疾病是不是因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4.自己所患的疾病是不是在职业病目录

本案中,菲菲因为久坐而导致腰间盘突出,虽然符合前面几个条件,菲菲与所在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菲菲腰间盘突出的时间是在长期上班的过程中发生的,但是,她这种情况并没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且她患的病也不在《职业病目录》中,所以,菲菲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职业病。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85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