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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住所地法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2022-09-14 法律顾问

【裁判要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债权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债权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债权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案情简介

1.2008年6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判决,相约今晚公司给付登峰伟业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2008年12月17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因相约今晚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2016年2月24日,登峰伟业公司向北京房山法院起诉,要求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华宝红、祁自升连带给付登峰伟业公司对相约今晚公司享有的债权143266元及利息32524元。

3.2016年3月16日,北京房山法院认为,案系债权人依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法律关系下,登峰伟业公司主张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债权人住所地,没有法律依据。股东华宝红的户籍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股东祁自升的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均不在北京市,北京房山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清丰法院。

4.河南清丰法院直接退回案件材料。

5.北京高院经与河南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6.最高院认为,登峰伟业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北京市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房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河南清丰法院不当,裁定由北京房山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登峰伟业公司虽在诉讼理由中提出华宝红、祁自升作为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多年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其诉讼请求是以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华宝红、祁自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登峰伟业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北京市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房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辖80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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