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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明星偷逃税,为什么范冰冰、郑爽与刘晓庆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2021-08-28 法学园地

说起明星偷逃税案最为大家熟悉的就是刘晓庆、范冰冰和最近被处理的郑爽了。

我们先来说说刘晓庆案,当年刘晓庆案是以单位犯罪被起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公司总经理靖军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2004年05月,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也就是说刘晓庆本人也是没有被定罪判刑的。刘晓庆本人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关于范冰冰涉税案件,大家就比较熟悉了,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当然最终范冰冰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此之前很多网友称范冰冰为“范爷”,此后,网友们又为范冰冰授予了“范八亿”的“荣誉称号”。

最近上热搜的郑爽,想必大家也不会陌生。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为什么刘晓庆涉税案与范冰冰、郑爽涉税案处理方式不同呢?

主要原因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对逃税罪(刑法201条)作出了修改,明确规定: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只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受到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更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所以范冰冰脱罪,郑爽也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晓庆逃税案发生于刑法修改前的2002年,当时偷税罪的立案标准比较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都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我们已经有了“范八亿”和“郑三亿”,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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