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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意外伤害保险,男子饮酒后被打死,保险公司拒赔!

2021-12-10 法学园地

20194月,崔某因琐事故意殴打罗某,致罗某死亡,其行为经刑事审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尸检鉴定报告中显示,罗某死因与其在案发前大量饮酒有一定的关联,罗某的酒后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崔某暴力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罗某的死亡与醉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不予理赔情形,故对罗某继承人表示拒赔。

2018年的5月份,罗某的家人作为投保人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在该份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当事人(投保人)称:在进行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更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中有关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对此,保险公司真的不需要对罗某的死亡进行理赔吗?对此,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有详细明文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可无限扩张,不能超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当时的合理预期以及基本文义射程和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论从法理还是事实上来说都应当对罗某的继承人进行理赔。

法院表示,关于罗某大量饮酒后受暴力殴打致死是否符合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身故或残疾”情形,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崔某的殴打行为是导致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大量饮酒行为虽加剧了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并不符合受酒精影响直接导致罗某身故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罗某的继承人支付医疗保险金4000元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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