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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货物运输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

2022-06-18 法学园地

随着现代物流运输的发展,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也屡见不鲜,在一般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中,承运人系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承运人自身或者货主,保险标的为运输的货物,如果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因第三方致害导致货物受损,此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承运人或者货主垫付损失款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致害第三方要求给付垫付款。该条法律的出台一方面降低投保人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平原则,所以运用该条款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为: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已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4、代位求偿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度。我们单看该构成要件不难理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分歧引人思索。

一、能否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货物运输,在不少案件中,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往往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其通过签订承包合约或者是委托等方式,将货物交由该实际承运人托运,此时,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第三方侵害,根据构成要件第2项,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者货主对这时的致害第三方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呢?

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是要有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但是在这种案件情况下,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过错很难判定,如果要判定还需要审查这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74号中表示,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案例判令将此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可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为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实际承运人并未如约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场所,无论实际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影响,保险人完全可以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二、代位求偿的金额包括哪些

构成要件中的第4项中,需要保险人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度,那么此时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发现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会向致害第三方要求公估费、鉴定费、利息等此类费用,更有甚者会在履行赔付保险金时先予以扣除,这些是否包含在保险人求偿的金额中呢?此时需要分情形处理。

针对公估费、鉴定费来说,在事故发生后,确实大多数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损失情况确定保险赔付数额,但是,保险赔偿金是针对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赔偿,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初衷也是基于一种损失补偿原则,而公估费、鉴定费不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其本身能够预知到的一种成本,在收取保费时已取得对价,所以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利息来说,部分保险人要求代位求偿的数额中应当计算从履行赔付义务时或者通知到达致害第三方时起算的利息,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责任的几条规定,除了赔偿既定损失,还需要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所以要求的赔付金额中包含利息。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案件情况为构成要件第2项中,依据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不应当支持利息请求;如果依据的是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可以支持利息请求。

总而言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保险人可能存在的双重赔付的情况,调整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其构成要件的内涵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偲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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