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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加班要分清,规章制度要遵循

2023-04-24 法学园地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20224月,赵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赵某就职后,在该公司实际工作37天。20225月,某公司以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0226月,赵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周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45.24元。20228月,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赵某仲裁请求。赵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在入职前,签署了《新员工入职培训反馈表》及《入职承诺书》各一份,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并承诺将认真学习《员工手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之规定,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按权限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日常的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节假日加班需经总经理审批。赵某并未举证证实其所称的加班经过审批,且其提交的值班表,仅能证实公司安排了赵某在节日期间值班,但值班不属于加班,并不能证实其在假期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对于其诉请的加班费,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赵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违反加班时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劳动者面对不合法的加班安排,可以明确拒绝。若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加班的,一定要遵守制度规定,履行加班申请手续。否则,在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时,难以获得支持。另外,值班与加班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值班与加班存在三点区别。其一,工作目的不同。值班是为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加班是为了完成未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值班主要是为了保证单位的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而加班系正常工作的延伸,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一致。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值班通常而言,工作强度较小,而加班与正常工作强度无异。因此,若劳动者主张支付值班期间的加班费,需要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进行举证,证实值班实为加班,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廖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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