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

    经办案例

    【案情】  2012年6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向万某借款9百万元,双方没有写借据。万某于2012年6月份分两笔向张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汇入9百万元。2016年12月,万某要求张某偿还9百万元,遭到张某拒绝。  【分岐】  本案只有万某向张某通过网上转款凭证,没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是否算民间借贷关...

    2019-06-09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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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担保

    【案情】王某为李某妻子,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作为保证人为张某向杨某借款十万元提供担保,后张某无力偿还杨某借款,杨某以李某为保证人,同时王某作为李某妻子,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某与李某一同归还借款。【分歧】本案中,李某对外担保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不同观点:

    2021-12-11 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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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

    2017-10-18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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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认定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行为的性质?

    经办案例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8万元,当时曾某在场,杨某提出要求曾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曾某同意。李某遂给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某(身份证号隐去)人民币8万元,借期一年”,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曾某也在借款人处下方签名、捺印。...

    2017-11-09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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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真伪不明应当如何判决?

    经办案例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

    2017-11-15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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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

    经办案例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

    2017-11-25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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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借款”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年5月20日,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借款事宜,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提出以张某的名义出借,之后王某向李某转账10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1张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约归还,那么谁有权向李某主张此笔借款。   【分歧】   第一张观点认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2018-03-11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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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否将债务金额拆分后分别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

    经办案例

    【案情】   2017年5月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分别由王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六万元,年底归还,借款人李某,2017年5月6日。连带责任担保人王某、赵某(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金额为3万元)”。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且杳无音信,2018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

    2018-03-18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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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起诉还款能否获得支持?

    经办案例

    【案情】  王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某日,王某在微信上称手头紧张,问王某要两万元用于暂时周转。吴某遂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王某,并没有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事后,王某拒绝还款,吴某欲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打印出来作为证据。  【分歧】  对于吴某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起诉能够获得...

    2018-03-20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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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借款后立即要求支付利息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

    经办案例

      裁判要旨  借款人在收到全部借款后,立即按出借人的要求支付利息,其并未完全支配借款,无法完全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不应全部承担使用借款的义务。出借人的这种做法,实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预先扣除利息,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故借款本金为全部借款减去借款后立即支付的利息的余额。  案情  2015年...

    2018-04-19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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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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