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可否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2018-10-26 赔偿标准

  【案情】
  赵某系西部A省人,常年在深圳市务工,今年国庆期间前往青藏高原自驾游,途经中部B省C县时,与万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事故,赵某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赵某在C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按照深圳市标准给付残疾赔偿金。但是,万某仅同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给付残疾赔偿金。
  【分歧】
  赵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必须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换句话说,赵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标准计算,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残疾赔偿金必须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标准计算。因为深圳市收入标准远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中部B省的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但该解释第三十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从上述司法解释体系来看,该解释第三十条是对第二十五条的特别补充,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标准有受诉法院地B省C县、住所地A省或经常居住地深圳市三个标准可供选择,受害人赵某选择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标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靖翔(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