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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于16周岁前后的误工费能否支持?

2019-08-03 赔偿标准

    【案情】
  2011824日,被告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站于路上的原告李某,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昌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魏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某治疗后经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李某生于1995108日,事故发生时李某还差44天才满16周岁,但李某于20112月开始就在某公司上班,且李某的误工期间为6个月。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及被告李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务工有一定收入,但其在事故发生时不满十六周岁,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禁止就业,企业禁止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因此不能支持原告李某的误工费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合法收入,使受害人的权益尽量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本案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务工,故其已因交通事故产生实际的误工费,故应支持李某要求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但其务工是一种持续状态,故其要求的未满16周岁部分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的已满16周岁部分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虽然其已经务工,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是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故对其该部分的误工费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误工费是一段时间内的务工损失,原告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但其整个务工期间包括了李某已满16周岁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务工是被法律所许可的。李某因家庭困难已实际参加工作,因此结合其治疗、伤情、恢复情况及相关医疗病案,已满16周岁的这部分误工费应予支持。
  综上,对于这种跨界的误工费请求,应区分对待,法律禁止的部分,应不予支持,法律允许的部分应予以支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莉 潘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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