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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一般程序

2020-07-25 事故赔偿

我们知道,一般发生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如果是受伤的情况,作为索赔的必经程序,伤者必须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以作为后续索赔金额的依据。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具体操作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伤残及治疗情况、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及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失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救济,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之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乐清律师提醒:

在评定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伤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评定人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材料、物证和检验材料,如病历、X光片等。受伤人员也应当如是接受检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当事人不得在评定过程中提供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对于评定机构返还的材料、物证、检验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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