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8-26 事故赔偿

在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没有任何过错而被迫脱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其对机动车的行驶状况、实际驾驶人等既无法预知,也无法控制,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盗抢人、抢劫人、抢夺人与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

2018220号,鹏鹏的一辆电动车被盗,鹏鹏随后报警,但是一直都没有找到。2018315号,强强驾驶鹏鹏的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将一位妇女王某撞倒,并且导致该王某的双腿膝盖粉碎,强强当场弃车逃走。此次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强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查到该电动车的车主鹏鹏。王某之后被诊断为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了医疗费1万多元。随后,王某起诉要求强强、鹏鹏赔偿医疗费1万多元、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强强称该肇事电动车不是自己的,也不是自己骑车撞的王某,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车主鹏鹏辩称其车辆于2018220号丢失,事故发生于2018315号,故事故发生与其无关。经一审审理查明,此事故车系被盗车辆,车主鹏鹏于2018221号向公安机关报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强强违规驾车导致王某因此事故身体受伤,故对其合理损失,强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强强否认与王某相撞,对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因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事故车车主鹏鹏对其车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事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强强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驳回了强强要求车主鹏鹏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强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是电动车驾驶人,是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故应当对因其行为造成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鹏鹏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事故发生时车辆非因车主本人的意志被迫脱离了车主的掌控,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52条之规定旨在明确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时,排除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但并不是说所有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均由盗抢机动车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在被盗抢后又由于各种原因被转交给其他人使用的,则仍由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中,强强虽然承担赔偿责任,但强强未必是直接从鹏鹏处盗窃该车辆的行为人

另外,如果是机动车,为了保障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被盗抢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有义务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损失,在实际支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在盗抢车辆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只是财产受损,没有人身伤亡,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