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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2017-06-11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2月,黄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归还黄某欠款及利息8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曾某名下的住房(曾某与丈夫陈某唯一一套住房)。随后,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曾某未如实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20175月,曾某以仅有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执行中,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拍卖。根据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现因该房屋系异议人及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房屋,法院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拍卖。异议人曾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法院不能拍卖主要原由是居于保障民生的原则出发,但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因此根据该条款,法院裁定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55日起施行,曾某于20175月提出执行异议,应适用(20151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法院适用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唯一住房,法院能拍卖。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徐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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