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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能否要求提前还款?

2017-07-12 经办案例

【案情】
  熊某与被告徐某都是某单位职工。20166月,熊某将2万元借给徐某,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息2分。20174月,熊某因等钱急用向徐某催还借款未果,遂于提起诉讼。
  【分岐】
  关于熊某诉讼请求可否支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熊某诉讼请求。理由是,此笔双方借期约定是一年,即在20176月,借款才到期。而熊某在20174月就提起诉讼,故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熊某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熊某因等钱急用向徐某催还借款,而徐某拒不还款,徐某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故此,虽然借期未到,但熊某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并不构成预期违约,但是应当支持熊某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借期未到,熊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某存在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但是,基于20176月本案开庭时,该笔借款已到期,而徐某仍然未偿还借款。为避免诉累,可以支持熊某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熊某与徐某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76月,熊某因急等钱用向徐某催还借款,因借款未到期,徐某完全有理由拒绝。熊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某存在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故此,徐某拒绝还款行为,并不构成预期违约。
  熊某提起诉讼时是20174月,虽然借期未到,本应判决驳回熊某诉讼请求。但是,至20176月本案开庭时,该笔借款已到期,而徐某仍然未偿还借款。为避免诉累,可以支持熊某诉讼请求。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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