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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59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04-17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郑x隆于2005年10月29日向郑x哲借款18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2016年2月22日,郑x隆向郑x哲出具借款结算单一份,确认截至2016年2月22日,其尚欠郑x哲借款本金18万元,欠利息14万元。所欠款虽经郑x哲多次催讨,郑x隆均已经济困难为由推拖。郑x隆在无奈之下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考虑到郑x隆、金xx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郑x隆、金xx共同偿还郑x哲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拖欠利息14万元,剩余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还款日);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还款日)。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郑x隆、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郑x哲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2月22日为14万元,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郑x隆、金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郑x隆、金xx负担。
案号:(2016)浙0382民初2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