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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1338号离婚纠纷案
2020-04-26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甲于2003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草率结合在了一起。共同生活后,李某发现刘某甲不求上进,整日游手好闲,并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刘某甲还对劝其去上班的李某进行殴打。2005年李某意外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之后刘某甲恶习依旧、丝毫未改。2010年5月李某回娘家居住,自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长达五年之久。李某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于同年11月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李某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赵浩浩、周鹏飞律师于2015年6月29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求判决李某与刘某甲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刘某甲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周鹏飞律师提出,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再无和好可能。
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刘某甲经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受法律保护。婚后,李某与刘某甲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分居生活,李某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能和好,现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李某与刘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庭审中李某自认在其与刘某甲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跟随刘某甲及其父母生活,现不改变婚生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利,故要求婚生子由刘某甲抚养成人,对此刘某甲未提出异议,李某的主张未有不妥,婚生子由刘某甲抚养,则李某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按照婚生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的生活及消费水平、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由李某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李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刘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准许李某与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李某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刘某甲。款分九期支付:第一期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二至八期分别为2016年至2022年全年的抚养费各12000元于当年2月1日前付清,第九期为2023年的抚养费共11个月计11000元于当年2月1日前付清。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三、李某依法享有对婚生子刘某乙的探望权,刘某甲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案号:(2019)浙0382民初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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