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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05号离婚纠纷案

2020-04-23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于201511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1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鹏飞律师、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林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郑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郑某丙。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郑某甲常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林某于2015312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但双方依旧分居生活,已经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婚生子女在2014年前一直跟随林某一起生活,生活费及学习费用均由林某承担,从2014年正月开始大部分时间随郑某甲母亲一起生活,郑某甲对孩子一直不闻不问,未尽父亲应尽的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于2010222日购买了柳市镇垟心村前期安置房,于20132月购买了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上述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故起诉乐清市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林某与郑某甲离婚;2、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柳市镇垟心村前期安置房);3、婚生子女郑某乙、郑某丙由林某抚养,郑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林某于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子郑某乙由郑某甲抚养,婚生女郑某丙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郑某甲答辩称:林某的诉称不事实,实际上双方是在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2年原告背叛自己在外面找了个情人,2014年林某给自己发了条信息称不用管她,然后就走了,林某一直在东北,两个孩子都是自己在照顾。自己同意离婚,但两个小孩都自己抚养,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就产生债务有200多万元要各半承担。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且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林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郑某甲亦同意离婚,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为宜,现林某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郑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且抚养费支出有利于郑某甲,故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郑某甲主张共同债务有200多万元,因郑某甲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做认定。若双方存在上述债务,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解决。

判决结果

一、准予林某与郑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郑某丙由林某抚养成人,婚生子郑某乙由郑某甲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某负担。

案号: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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