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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2020-04-12 劳动实务

鹏鹏是甲健身器材工厂(以下简称甲厂)的品管部经理,于20173月开始在甲厂工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国家各类补贴200元、职务津贴300元。鹏鹏每月应得工资计65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还可享受以下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6月会发放500元高温津贴;品管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作为品管部经理,鹏鹏可享受每月最高500元的手机通讯费报销的福利。公司另外每月支付他1000元的租房补贴。20191月,因为经济不景气,加上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效益差,公司决定裁员。于是,公司人事部向鹏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称会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鹏鹏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2月,鹏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鹏鹏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208元、提成奖金合计68500元(已扣税)、高温津贴500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0958。经仲裁委员会调节,公司实际向鹏鹏支付22000元。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甲厂应发给鹏鹏相当于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工资基数的计算。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他列入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入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鹏鹏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将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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