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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定补偿金吗

2020-05-27 劳动实务

鹏鹏是甲机械厂的技术人员,20133月与该厂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鹏鹏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也约定了鹏鹏的月平均工资为12800元。20163月,原合同到期后,该厂又与鹏鹏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811月的时候,公司领导找鹏鹏谈话,表示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他的工作态度不好,充满负能量,打压优秀员工下属,并承诺会给鹏鹏3万元的补偿。鹏鹏没有同意,他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且他觉得公司补偿3万元也太少了,按照他的工作年限,他应该至少能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6800元。但是在201812月底的时候,公司通知鹏鹏,告知他公司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鹏鹏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后,鹏鹏也打过电话跟公司协商,但甲厂表示鹏鹏是因为工作态度差,充满负能量,打压优秀员工下属的情况下被开除的,这样的人用不得,公司愿意出3万元作为补偿,已经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了。鹏鹏不同意,觉得自己在工作中表现不差,而且没有违反厂纪厂规,公司无故开除他,而且还想随意给他点钱打发他,鹏鹏不服。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甲厂应发给鹏鹏相当于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 工资基数的计算。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故本案中,甲公司这种自己定补偿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计算和支付鹏鹏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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