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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用人单位侮辱该如何维权

2020-04-02 劳动实务

现如今社会,务工人员量非常巨大,都是靠合同契约来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务工人员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员工仍然属于公民,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像旧社会的奴仆,毫无尊严和权利。但即使是新时代,也还是有劳动者遭用人单位侮辱的情况发生。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鹏鹏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一直以来业绩都不太好。但是他一直很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就是没什么起色。上个月的业绩又是该部门,乃至几个连锁店里面业绩最差,垫底的。部门经理非常生气,开会时点名批评了他,甚至还用言语侮辱他,说他是扶不起的阿斗,猪一样的脑子。会后,为了对鹏鹏进行惩戒,也是对其他员工的警示,将鹏鹏的照片和姓名挂在公司的通知栏里并通报称鹏鹏是上月业务最差者。鹏鹏又气又羞,都不敢再去公司上班了。

用人单位侮辱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员工仍然属于公民,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其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的实施侮辱。

那么,员工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员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员工因受刺激引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员工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与职务无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让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让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乐清律师提醒:当劳动者遭到用人单位严重侮辱甚至造成伤害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选择走合理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88条:“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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