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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但不能终止的10种情形

2016-06-06 劳动实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0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五至六级,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提;七至十级,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合同期满,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请注意本地区司法实践意见,这里采用的是以北京为代表的“北派”观点)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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