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2019-07-17 事故赔偿

【案情】 
  曾某乘坐蔡某驾驶的出租车从A市前往B市,途中因蔡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道路翻至道路右边坎下,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且该出租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但实际行驶和运营人为蔡某。 
  【分歧】 
  关于挂靠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理论,挂靠公司虽向挂靠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该费用的性质是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的利益,因此不应认定为取得运行利益,且挂靠公司只是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和行驶,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挂靠公司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车辆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费,挂靠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蔡某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公司,故某公司应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