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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肇事谁担责?

2019-07-22 事故赔偿

【案情】

某局职工刘某按照要求周六进行走访帮扶贫困户,刘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某乡时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赵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分歧】

对本案中刘某驾驶私家车下乡扶贫撞伤赵某由谁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私车公用,在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工作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是私车公用,但肇事者系刘某个人驾驶不当所致,应由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刘谋驾驶私家车下乡扶贫系工作需要,应认定为执行公务,而非个人行为。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本案中刘某“私车公用”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综上,在本案中刘某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单位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应向刘某所在单位主张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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