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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1-01-15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1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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