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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雇员的民事责任?

2019-09-01 事故赔偿

[案情]
  曾某受雇于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约定月薪为3600元, 201321日,曾某驾驶货车在行车过程中并未按法律规定实行右侧通行,故与相对方行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小车驾驶人龚某受伤,事发时,货车严重超载,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龚某要求曾某和王某对其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王某对雇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此事故已经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由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在雇用关系当中,雇员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曾某对此次事故应和雇主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王某应对龚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曾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划分的定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故雇员曾某负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并不当然地说明其存在重大过失,在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上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雇员曾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是否就可以认定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它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我们不能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
  第二,本案中,雇员曾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为:一是在行车过程中并未按法律规定实行右侧通行,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二是事发时货车严重超载行驶。因此曾某的责任就混合了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雇主要求的超载行驶责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的权利是获得雇员提供的劳务,为实现一定的生产、销售目标,组织、指挥雇员开展业务活动,按约定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为雇员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场所和安全保障。雇主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车辆运营行业,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了许多特别注意义务,曾某超载行驶行为系雇主王某的指令,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别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完全应当认定有重大过失,但其却包含车主王某超载行驶的重大过失。如果我们要界定雇员的民事责任,具体到该案当中,笔者认为曾某承担一般过错责任。这样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可以约束雇佣司机能够更谨慎的工作,恪尽职守;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时,认定雇员司机是否存有重大过失行为,应该依职能审查所有证据和事实,这样才能正确界定雇员的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只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而认定雇员的民事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陈文才 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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