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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肇事车辆为拼装车或报废车时,能否主张免责?

2019-09-07 事故赔偿

【案情】
  吴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一辆报废车撞伤,要求该肇事车辆的现有车主张某、上一任车主方某、最初车主周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不知道该机动车为拼装车或报废车,是否应该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不知道该机动车为拼装车或报废车情形下,此时仍要求该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免苛刻,也与目前我国的国情不符;
  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如交强险的设置一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首要保护的被侵权人的利益,故即使转让中,受让人或转让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该被转让车辆为拼装车或报废车时,该受让人或转让人仍应当承担无过错即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未规定转让人或受让人有任何免责事由。
  第二,从《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本意来看,转让、驾驶拼装或报废车辆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该行为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规定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该转让行为给道路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有利于像交强险一样,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获得赔偿。
  第三,车辆交易中,作为交易的一方,只要其在交易时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普通的拼装车或报废车是可以识别的或者至少是可以发现问题的,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承担责任不为过。同时,司法实践中,主张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的当事人,很难提供足够充分地证据证明其在购买车辆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车为报废车或拼装车,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应当对自己不能举证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该肇事车辆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即被告张某、方某和周某均应对吴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裴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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