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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能年检落户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10-27 事故赔偿

【案情】

2012年,邱某因需要装运地砖,通过某物流公司与汽车生产厂家商谈,订购了一辆长度13.8米且无围板的平板挂车,价格12万元,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某物流公司购买了该挂车。租赁期满邱某付清了全部租金,车辆归邱某所有,邱某将该挂车落户在物流公司,并签订了《落户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帮助办理年检手续等。车辆运营5年后,2018年,车辆因不符合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辆类型规格,即长13米,另有60厘米高的围板,未能通过年检,一直停放在停车场。邱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车辆不能年检报废的损失6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邱某的车辆不能年检,物流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责任,邱某因此造成损失,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明知车辆实际类型与行驶证不一致,还将涉嫌伪造的行驶证交付邱某,现车辆不能年检上路,依据落户协议物流公司对挂车负有年检的义务,故物流公司应当赔偿邱某车辆报废损失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并没有合同违约行为,也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车辆不能年检的后果是邱某自身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邱某自己应当承担是否能办理到车辆行驶证的风险。邱某不能因其行为从物流公司获益或得到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而不是案外的第三人,若合同相对方明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则应当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邱某因装运地砖的需求,特与车辆生产厂家商谈,订购了一辆长度13.8米,且无60厘米高围板的平板挂车,后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物流公司购买了上述平板挂车,租赁期间邱某交纳完所有租金,车辆归邱某所有。故对于邱某购买挂车的实际类型、规格,邱某不仅是明知的,且还是邱某特别指定要求的,物流公司并未有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邱某和物流公司都明知按邱某要求订购的车辆类型规格,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办理车辆行驶证的,仍按邱某要求购买了该车辆,邱某自己应当承担是否能办理到车辆行驶证的风险。根据落户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也没有办理车辆行驶证的义务,只是协助邱某办理。车辆不能年检的后果是邱某自身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邱某不能因其行为从物流公司处获益或得到补偿。

第三,邱某的车辆并非不能年检,到了需要报废处理的程度,且邱某要求的车辆报废损失并非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车辆因不符合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辆类型,即未安装高60厘米的围板,故2017年未能年检。现车辆尚未到强制报废的时间,而邱某也仍可以作出改善避免车辆因不能年检而报废,即按规定加装高60厘米的围板即可。邱某主张车辆报废的损失6万元并非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只是邱某自己估算的,其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廖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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