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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还能报销吗?

2022-04-21 法学园地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的工作岗位,办理入职手续后就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在试用期内不用为职工缴纳社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实践中就有很多职工因为在试用期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最后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发生。

那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再补缴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亡羊补牢还能不能降低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工伤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的这种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虽然补缴后的工伤保险不会赔偿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能够赔偿部分损失,对用工人单位而言还是非常的帮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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