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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伤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鉴定费?
2022-06-17 理赔实务
【案情】
2021年10月9日,陆某驾驶小车与李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涉案小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中,A公司作为作为侵权人陆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鉴定费(本文指首次鉴定费用),主流观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A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鉴定费。鉴定费不计入赔偿总额,由当事人陆某和李某根据责任大小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应承担鉴定费。鉴定费也是事故发生后确认伤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李某损失的一部分,且机动车相关的保险条款上未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A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需承担鉴定费用。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为了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费可作为损失认定,根据受害人和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鉴定费用,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本案中陆某投保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没有就该笔费用作特别约定,且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故鉴定费应当由陆某和李某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罗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