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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为窝藏赃物对他人造成轻伤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3-09-04 法学园地 抚州法院网

【案情】

赵某和王某都喜爱古玩,因此相结识成为了朋友。一天,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幅价值巨大的名画。刚准备下楼离开的时候,误以为黄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黄某打成了轻伤。实际上,黄某是来楼道里贴广告的,对赵某的盗窃事实并不知情。

【分歧】

对于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抢劫罪(事后转化)。理由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在王某家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将黄某打成了轻伤,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刑法中将转化抢劫中暴力的对象限定为被害人或抓捕者,要求暴力行为与窝藏赃物的目的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性,因此本案中赵某尽管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但对来楼道里贴广告的黄某(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导致其轻伤的行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刑法只是规定行为人必须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中特定目的之一,没有将暴力的对象限定为被害人或抓捕者,也即不要求暴力行为与窝藏赃物的目的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性,据此本案中,赵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来楼道里贴广告的黄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事后(转化型)抢劫。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实践中转化抢劫的认定规定里面就包含以下两点: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满足认定规定里面的两点。

三、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到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盗窃得手之后,为了隐匿赃物,而将黄某打成轻伤,符合窝藏赃物的目的。

四、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本案中,赵某在楼道内当场对黄某使用暴力行为,殴打、伤害黄某,导致黄某轻伤,符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抢劫罪(事后转化)较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在量刑上更为严厉,为了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的现象,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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