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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驾驶人的责任认定

2023-09-25 法学园地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案情】

2022年04月29日,张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在华容县某路段与肖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系机动车,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电动车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后,驾驶人是否需要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如何确认驾驶人的责任比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案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双方再按事故比例担责。即该案中李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张某承担先行赔偿的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张某承担70%的责任,肖某承担30%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无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先行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强制登记管理范畴,故电动车现实中无法悬挂机动车号牌,保险公司也没有相应的电动车交强险保险品种,张某客观上无法为其电动四轮车挂牌投保交强险。故其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中承担不超过60%的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该案中,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虽被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但该四轮电动车并未被严格明确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无法在交管部门办理挂牌登记,保险公司亦没有为该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而是为其办理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张某在客观上无法购买交强险,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张某不必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亦不宜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划分责任比例。结合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该案酌定李某的经济损失由张某负60%的责任较为适宜。张某应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法先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直接予以赔偿,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张某承担。

作者:甘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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