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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2023-09-23 法学园地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案情】

202111月,韩某驾驶小型轿车(载邓某)时,由于车辆爆胎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对向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李某、胡某、黎某)相撞,造成胡某、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刘某、邓某、黎某、胡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承保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胡某、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其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济,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该案中,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胡某、黎某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承保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在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被保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经交警认定,魏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故承保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无需在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

【分析】

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责任为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需具备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

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时,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正确理清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存在,应将损害后果纳入无责赔偿范围;若不存在,则不应该将损害后果纳入无责赔偿范围,避免过分扩大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综合平衡、迅速填补受害人损害。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与胡某、黎某乘坐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并无接触,也未发生碰撞,对其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没有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故法院判决承保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不需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对胡某、黎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甘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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