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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推进移风易俗!(附答记者问)

2023-12-12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我们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精选自地方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从大量纠纷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审判要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此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均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二是以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为抓手,从社会治理高度推动高额彩礼专项治理。


2022年8月,由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就是要通过案件审理,服务和保障高额彩礼问题的专项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彩礼典型案例,总结归纳裁判要点,既明确裁判规则,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推动建设文明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在治“已病”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下大力气预防“未病”,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村规民约。如福建省龙岩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五联四化”诉源治理体系,结合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指导部分辖区45个村将彩礼金额、随礼数额纳入到村规民约中,为爱“减负”,破解“天价彩礼”治理难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是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目标,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比如,在案例一中,判决进一步明确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再比如案例二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此种情况下,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认识。案例三在这两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判决认为,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要考虑嫁妆情况,比如案例四中,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就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涉彩礼返还纠纷中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例四对此进行了很好的探索。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彩礼只是组建新家庭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背后却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的大关窍,我们每一个人既是社会传统习俗的遵循者,也是社会精神文明新风尚的创建者。希望大家尤其是青年朋友能够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痛点堵点,完善司法解释。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后,我们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一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二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典型意义】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四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负责人就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有人认为“高额彩礼”是对爱情、婚姻重视程度的表现,也有人认为,无法接收“高额彩礼”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为何法院受理的涉彩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案例是要倡导怎样的理念?


答: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是,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我们坚决反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从司法实践看,大量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此种不平衡尤为凸显,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彩礼纠纷数量增多。这恰恰说明,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婚姻稳定。相反,过分重视彩礼金额、忽略感情基础反而给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高额彩礼的产生有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开展了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组合拳”,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从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出发,斟酌各种因素确定不同的返还比例。希望大家通过这些案例,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


问:请介绍一下民政部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移风易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婚俗改革为抓手,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扎实开展高额彩礼等婚俗陋习治理,采取一系列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有效减轻了群众婚嫁负担,文明健康婚俗新风正逐步形成。


一是扎实开展婚俗改革实验区建设。为发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作用,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指导各实验区在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治理婚俗领域不正之风、培育文明健康婚俗理念等方面探索经验、打造样板,相关试点地区已形成较好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级民政部门也主动作为,确定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实验单位。截至2023年11月,全国共创建各类实验单位1806家,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层层抓婚俗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是认真做好突出问题治理。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切实减轻群众婚嫁活动负担,各地建机制、定分工、明责任、立规矩,形成了推动问题治理的有效合力。积极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用党员干部的身体力行和村规民约、家宴中心、合约食堂、红黑榜等有效措施,规范引导婚姻当事人抵制大操大办、随礼攀比、低俗婚闹等行为。常态化选树一批婚事新办简办、“低彩礼”和“零彩礼”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逐步转变群众思想观念。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浙江、河南、江西、甘肃、重庆、四川等许多地方已公布了彩礼、随礼等倡导性标准。河北省河间市、江西省贵溪市等通过突出问题治理,当地婚事花费平均分别减少7-15万元和6万元左右。


三是着力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各地民政部门依托婚姻登记机关,与妇联等单位积极探索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2022年度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总数比2020年度下降43.79%。同时,为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提升夫妻化解婚姻危机、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技巧,各地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分类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婚前辅导和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服务。目前,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已接近90%。浙江、广东、内蒙古、辽宁、重庆、陕西等地还探索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向线上或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扩大了覆盖面,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作用。据统计,2023年各地已提供各类婚姻家庭辅导服务300多万人次。


四是改革创新婚俗礼仪。为倡树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各地大力创新、优化服务,设立室内、室外颁证场地,大力推行集体婚礼、慈善婚礼,邀请政府领导、社会名人、模范代表等作为特邀颁证员,鼓励邀请当事人双方父母、亲朋好友到场见证婚礼活动,组织新婚当事人共栽“甜蜜树”,共育“幸福林”,或者到福利院慰问看望老人、儿童,增强新婚当事人对婚姻的庄重感和神圣感,减轻群众负担。据统计,全国现有室外颁证基地687个。仅2023年,各地已开展集体颁证活动近1.2万次,服务40.3万人次;组织集体婚礼活动1625场,服务5.71万人次。目前,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选择参加颁证活动和集体婚礼、公益慈善活动,婚事新办简办新风尚正在形成。


五是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为弘扬“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婚姻理念,各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积极传承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设置婚姻文化墙、文化长廊或婚俗文化展厅等,为当事人上好正向婚姻家庭价值观第一课。目前,全国有婚姻文化墙、婚姻文化廊等1330处。部分地区还因地制宜创制婚俗改革类小品、评剧、快板等文化产品,大力宣传文明向上婚姻家庭文化,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好评。


此外,各地还积极探索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公园等有标志性意义的场所,根据婚姻当事人需要,拓展服务功能,设置婚姻登记、恋爱交友、户外颁证、集体婚礼、婚礼度假、摄影摄像、简约婚宴、婚礼彩票、文旅产品、婚俗文化展示等场所或服务项目,有的地方还设置了金婚、银婚等打卡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最美环境、最优服务,把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婚姻服务场所,满足婚姻当事人办理登记、婚礼、婚庆等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婚俗改革,大力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理念,积极培树文明健康婚俗文化,进一步发挥婚俗改革实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优化婚姻管理公共服务供给,继续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高额彩礼等婚俗陋习治理,广泛开展相关案件普法宣传,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问: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 “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请问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答: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践行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妥善审理中。比如,我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因此,返还部分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是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注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司法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实事求是地讲,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比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二就是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该案判决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近年来,妇联组织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请问具体采取了哪些举措来参与推进移风易俗,以文明家风助力培育文明乡风?


答:全国妇联党组高度重视移风易俗工作,始终将推进移风易俗作为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带动各级妇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特别是“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为总抓手,以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为载体,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引导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践行移风易俗。


一是以典型示范引领文明新风。全国妇联自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指导各地深入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动员妇女和家庭成员在晒家规、议家训、亮家风的过程中发现身边的最美家庭典型,目前层层寻找选树出各级各类最美家庭近1500万户,其中就包括一批婚事新办简办、“不要彩礼要幸福”的家庭典型。各地妇联也将移风易俗纳入推荐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绿色家庭、美丽庭院等标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移风易俗群众推荐评议活动,评选“好媳妇”“好婆婆”“移风易俗示范户”,培育群众身边可学可信的优秀典型,让广大家庭在践行移风易俗中学有榜样、行有标杆。


二是以宣传倡导弘扬文明新风。抓住时间节点聚焦宣传,在春节万家团圆之际,全国妇联与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向广大家庭发出倡议,倡导弘扬美德传家风、移风易俗树新风;在全国“两会”之际,提交《关于治理高价彩礼 培育时代新风貌》《大力倡扬新型婚育文化 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环境》的提议案,多家媒体宣传报道。讲好家风故事常态宣传,与中宣部在央视连续举办“闪亮的名字——最美家庭发布仪式”,生动讲述移风易俗优良家风故事。吸引近千万家庭实时收看。全国上下联动开展梦想启航——好家庭好家风巡讲、家和万事兴巡展、中华好家风展演展播,累计举办活动40多万场,受益人次超6亿。各地妇联依托巾帼宣讲队、网格员等,通过文化墙、宣传栏、流动车等方式进村入户,多渠道宣传宣讲移风易俗政策和典型事例,营造家家参与、人人践行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三是以暖心服务培育文明新风。聚焦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将抵制高额彩礼、倡扬移风易俗等内容融入婚恋交友和婚姻家庭服务。全国妇联积极打造中国婚恋网,探索搭建妇联系统上下联动、部门单位协同互动的婚恋交友公益平台,抓住七夕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交友联谊活动,用年轻人喜爱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各地妇联充分发挥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作用,打造公益红娘队伍,定期举办“鹊桥交流会”,组织集体婚礼,为降低彩礼标准的新人提供司仪、证婚、婚宴等服务,让家庭切身感受到移风易俗带来的实惠好处,引导家庭成员争做文明新风的参与者践行者。


围绕落实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配合民政部门婚俗改革工作,2022年,全国妇联在全国确定了64个移风易俗工作试点,探索立足妇联职能优势、推进移风易俗的有效模式。各试点地区在推动完善村规民约等制度、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提供婚姻家庭暖心支持服务、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些特色经验和有效做法。下一步,我们将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优秀案例,以点带面推动妇联移风易俗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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