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理赔实务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6-10-02 理赔实务

   【案情】
  20168月赵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赵某驾驶证于一周前已被依法暂扣,属于无证驾驶。经查,赵某所驾驶机动车系王某所有,王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于2016年始将该机动车出租给有七年驾龄的赵某使用。李某死亡后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赵某和王某作为被告共同承担李某的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属于无照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赵某无照驾驶存在审查上的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需对赵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系赵某故意行为所致故保险公司依法可在垫付后向赵某追偿。车主李某依法将机动车出租给赵某的时候已经审查了赵某的驾驶资格,赵某驾驶证是否已被暂扣超出了李某所能控制的范围,故不属于审查上的错误,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赵某应对剩余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案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所垫付的款项可以向赵某追偿。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看保险合同是否对无证驾驶免责与否进行了约定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本案李某在出租机动车时,已经对租用人赵某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赵某驾照被暂扣不是李某所能预料和控制的,故不应认定李某存在过错,即李某在该次事故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驾驶证被暂扣的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本案赵某无证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赵某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金溪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瑶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