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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伤时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2017-05-09 理赔实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拖车和牵引车需要各自投保一份交强险。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拖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的赔偿?
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相似之处在于都存在多个交强险以及各个交强险的损害赔偿数额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单独的挂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其只有在与牵引车连接时才成为机动车的一部分,此时牵引车与挂车在某个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是一致的,无需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一样去考虑各车辆有责还是无责。
长久以来,关于拖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几份交强险的赔偿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拖车对挂车存在绝对控制权,受害人仅能够在拖车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拖车和挂车分别构成了一份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其连接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束了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论,该《解释》第21条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