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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变动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责任
2017-05-09 理赔实务
我们经常可以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即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但是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那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权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主体变更后原合同就不复存在,但是从《保险法》的相关描述来看,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变更的范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因为交强险是对于汽车这个高度危险物可能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不是针对个人的保险,也就是说交强险是对车不对人。即使车辆的受让人或者转让人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车辆存在,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另一方面,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交强险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有效和及时的救助,如果因为车辆的受让人或者转让人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受害人将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交强险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对此作了明确:当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但是未依据有关法律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仍然有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