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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4-06-2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法律实践中,时效制度是保护法律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机制。它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法律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时效形式,它们各自有独特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一、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期间,用于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限内未行使权利,那么权利将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这类权利具有单方面决定的性质,一旦行使就能对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特点:
1. 强制性: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改变。
2. 不可中断: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或延长。
3. 不可恢复:一旦超过除斥期间,权利人无法恢复其权利。
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人如果不提起诉讼,那么胜诉权将丧失。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请求权等。
特点:
1. 可中断:诉讼时效可以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或承认债务等行为而中断,并重新计算。
2. 可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可以被延长。
3. 可恢复:在某些情况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可以恢复。
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在于胜诉权的丧失,而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法院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相反,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在于形成权的丧失,法院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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