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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员工可以拒签吗

2024-09-13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竞业协议,全称为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竞业协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用人单位期间获得的敏感信息为竞争对手服务,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一、竞业协议的适用人员

竞业协议通常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协议。一般而言,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二、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用人单位不应无理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以致于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通常应限于用人单位业务影响的区域。用人单位不应将地域范围无限扩大,以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后果

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他们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且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时,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来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应当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果违约金被认为过高,司法机关会根据劳动者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五、劳动者能否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一种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而签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签署此类协议。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同样有权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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