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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是否可要求按交通事故参与度返还保险金?
2017-07-12 理赔实务
[案情]
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普通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与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有原发性肝癌,经多次住院治疗后去世,经鉴定,陈某死亡的原因为原发肝癌所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道路交通事故参与度为10%。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陈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了110 000元,现保险公司要求陈某、张某按交通事故认定的比例和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返还。
[分歧]
陈某、张某是否应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返还保险金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陈某有原发性肝癌,陈某、张某应按交通事故参与度10%进行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应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进行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张某不需要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终局性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是其法定责任、终局性责任,不应要求返还。 第二,我国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根据受害人的病情或体质对损害后果影响做出扣减、返还,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交通事故参与度10%进行返还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