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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2025-03-1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时间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确实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从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的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员工入职、离职及社会保险手续等管理工作。人事主管也明确知晓
者,负有履职的义务,包括检查、督促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未签订合同的责任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由其个人承担。而且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未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却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双倍工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是一种惩戒规定,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高管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其他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因为高管虽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但仍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即高管自身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因为高管自身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管理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的知悉程度强于普通员工,应当了解劳动法的规定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其优势谋求二倍工资。然而,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上无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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