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园地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025-12-24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司法实践中,加班费争议时有发生而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获得加班报酬的核心依据之一。若基数被不合理压低,如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就会导致员工加班费实际收入远低于法定应得水平。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合规意识与社会公平价值的综合体现。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需以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工资水平或法定标准为基础,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一般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但需剔除加班费、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非常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等多项,需将各项总和作为基数不能仅以基本工资单独计算。

有的地方,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综上所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当月或上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剔除不合理部分作为基数,并按一定百分比或绝对额计算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则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作为计算基数。

法学园地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