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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员工能否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5-12-24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繁忙的职场中,加班对于许多员工来说是家常便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其法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这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当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时,员工是否能够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观点认为加班费属于广义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拖欠即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区分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的概念。拖欠加班费不直接等同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认为法律已对劳动报酬和加班费作出区分,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者仅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不应被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员工是否能够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而被迫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员工需要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如提供相关的加班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与上级领导关于加班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在被迫离职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通常来说,员工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加班费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员工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如果员工明确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员工有权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需要员工具备充分的证据意识,保留加班审批记录、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明加班事实及拖欠金额的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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