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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2026-03-11 理赔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当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来划分事故双方的责任。那么,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一、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作出的证据性文书是对事故成因、责任划分的技术性结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单独作为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二、及时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为原办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级部门经审查可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调查的决定。在申请复核时,理由和证据是关键。比如,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判断有误,可以提供现场的监控视频、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若觉得交警对现场的勘查存在遗漏或错误,要明确指出遗漏或错误的地方,并说明可能影响责任划分的原因。

三、复核失败后的救济途径

若复核未能改变原认定结论,仍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在后续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以提交新证据(如路口监控、专业鉴定报告)证明原认定错误,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比例。法院有权独立审查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亦不产生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或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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