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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侵权人责任能否减轻?

2026-03-11 理赔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交通事故的理赔处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侵权人自身存在特殊的个人体质状况,比如自身基础疾病(骨质疏松、糖尿病、先天性疾病等)高龄或特殊体质导致治疗难度增加、恢复周期延长,而这种体质状况在事故发生后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那么,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呢?

侵权责任的认定遵循过错原则。侵权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就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只有当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个人体质状况属于被侵权人自身的客观因素,并非其主观过错。受害人的体质是其身体客观状态,疾病或体质差异是个人生理特征,与主观过错无关。个人体质作为已经存在的事实,不受人主观意识的影响不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过错。因此,侵权人不能因为被侵权人存在特殊体质而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独立。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由侵权行为直接引发。即使没有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侵权行为本身已足以造成人身损害。特殊体质也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201412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第24号的裁判规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

综上,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如原有疾病、骨质疏松等,虽可能对损害后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为由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不因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而调整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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