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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最低工资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合法有效?

2026-04-08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加班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并不陌生。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往往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那么这种约定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呢?

有观点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础,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有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只是工资组成中的一部分,并不能涵盖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构成。劳动者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这些都应当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一部分。若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能会大幅降低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数额,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劳动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该约定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尊重和履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且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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