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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加班费,可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026-03-3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从事生产性、经营性工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虽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但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支付、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按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300%支付。

如果,公司拒付加班费,劳动者能否通过被迫离职的方式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这意味着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公司拒付加班费,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被迫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应提交以证明加班事实。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加班申请单、加班工作记录、考勤记录、与上级关于加班及加班费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这些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尤其要说明的是,被迫离职通知的发出要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出离职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并且要确保通知已有效送达公司。最后,要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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