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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者对外签订买卖合同,责任由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企业承担?

2026-06-30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日常经济活动中,挂靠经营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企业向挂靠者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方式。然而,当挂靠经营者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旦出现纠纷,责任究竟由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企业承担呢?

一、程序法上挂靠双方可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现行有效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该规定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即相对方可以同时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但这主要解决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并不直接等同于实体法上的责任承担方式,实体责任仍需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二、 特定领域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道路运输经营这一特定领域,法律对挂靠双方的责任形态作出了明确且严苛的规定。此规定虽针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但其体现的立法精神——加重被挂靠企业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可能对挂靠经营者在其他交易行为(如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法律后果认定产生参考意义。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基于对被挂靠企业资质的信赖,有权请求被挂靠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三、挂靠法律关系本身不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

挂靠交易最终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和过错。如果被挂靠企业通过收取挂靠费用获得了利益,就应当对由此产生的风险负责。另一方面,挂靠人作为实际的经营者,直接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合同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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