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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能否向代驾公司追偿?

2018-08-05 理赔实务

【案情】
  今年6月10日22时11分,李某因与朋友聚会饮酒,故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要求提供代驾服务。22时30分,代驾司机胡某到达李某所在酒店,李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印章。22时50分,胡某在驾驶李某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受损和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责。为此,李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李某垫付了98000元赔偿款。
  【分歧】
  本案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赔偿款能否向代驾公司追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驾公司仅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是向代驾司机和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信息、促成双方签订《协议》的中间人,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代驾关系发生在李某和胡某之间,即使要赔偿,也应该是汤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汽车服务公司在《协议》“被委托方”处加盖公章,李某在“客户确认”处签字,李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就《协议》达成合意,《协议》已生效,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系《协议》一方。保险公司基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并无不当。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李某的损失。
  二、胡某系该汽车服务公司的员工,其在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其所属公司因成为赔偿主体。如胡某存在重大过程,汽车服务公司可向胡某追偿。
  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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