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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后的实习期,并不等同于驾驶证必然丧失效力

2018-08-11 理赔实务

增驾后处于实习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不正确。

标签:机动车保险|无证驾驶|增驾|A2驾照

    案情简介:2015年,黄某驾驶带挂货车与孙某车辆相撞致孙某受伤,交警认定黄某全责。保险公司以黄某所持A2驾驶证在增驾期间仍处于实习期属于无驾驶资格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但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该条款的实习期应理解为初次申领证后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驾准驾车型后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本案中肇事司机情形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准驾车型的规定,A2驾驶证对应的车型为牵引车,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系列车,故驾驶员申领A2驾驶证即为了驾驶牵引挂车、半挂车。由于增加的准驾车型与初次申请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不一样,确定实习期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关驾驶车辆的驾驶情况,如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意义,故增加准驾车型后规定实习期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安部相关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并不冲突,而是一种补充。本案事故发生时,黄某的A2驾照仍处于实习期,而黄某驾驶的车辆正是A2驾照准驾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故驾驶证在增加准驾车型处于实习期这一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丧失驾驶资格,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不正确。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系因黄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较大,黄某的A2驾驶证在增驾期间虽处于实习期,并不意味着不具备驾驶资格,因其驾驶证在其实习期一直处于持续阶段,故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并非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最直接、起决定性的因素。判决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实务要点:驾驶证在增加准驾车型处于实习期这一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丧失驾驶资格,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不正确。

    案例索引:河南焦作中院(2017)豫08民终1789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见《增驾实习期不应成为保险拒赔理由》(何菊荣、梁永昌、赵均锋),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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