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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受害人无受益人为由拒赔?

2019-08-14 理赔实务

   【案情】
  何某,75周岁,膝下无子女及亲属,一直由当地的居委会照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何某不幸身亡,肇事者李某与何某所在的村委会达成协议,由其赔偿给村委会有关何某的各项赔偿金共计15万元。之后,李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何某无受益人,且无继承人为由拒绝赔付。
  【分歧】
   对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理由是否成立,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关于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情况下保险公司该赔付给谁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可以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李某已与村委会达成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将保险款支付给李某。
  【管析】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欠缺的部分。
  对于第一种说法,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了支持,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严重违反了《宪法》;对于第二种说法,在死者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协议而确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不符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给付的是受益人,在受益人缺位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协议就得以确定保险公司赔付,日后必定会有很多虚假索赔的情况发生,所以对于这种状况更应妥善处理,考虑周全。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居委会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肇事者李某与居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居委会是作为何某的受益人而签订的,居委会是受益的主体,若居委会以受益人身份为主体与何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一种说法认定协议有效,居委会就是受益人,就是合格的协议签订主体,因为何某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居委会在照顾,保险公司就必须把保险赔偿金给付给居委会;另一种说法认为协议无效,居委会应将该笔赔偿金返还给肇事者李某,若居委会以照顾何某为由不予返还,居委会则构成不当得利。
  笔者更倾向于认定协议无效。居委会并没有作为受益人而签订收受赔偿金协议的资格,若认定协议有效,其他地方必定会对抚养孤寡老人乐此不疲,也会滋生他们人为造成事故的情况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且第三者无继承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赔偿权利人缺位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既然否认了居委会的受益主体资本,肇事者何某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付保险金。由于目前法律关于代收代管无受益人、无名氏的赔偿款主体处于缺失状态,但既然发生了事故,各责任主体就应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相关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何某无受益人,其赔偿金应作为遗产继承,而何某并无继承人,此时他的赔偿款就应归国家所有。所以何某应将赔偿款交由政府,政府应当补偿居委会照顾何某生活起居的必要开支及丧葬费,其他由政府上交国库。
  在现实社会中,个人行为、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立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希望立法能够早日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对孤寡老人死亡后理赔对象的规定,完善我国对代收代管制度的相关规定。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占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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